发布年份:2021
原文地址:查看
被拘留人:任振法,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蔬菜种子营销一部与被执行人任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振法未申报财产,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任振法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