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年份: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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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军,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矿机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康**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南滩(312国道2819公里道南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白康**,该合作社社长。
原审被告:白康**,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上诉人张兴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酒泉市康**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白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兴军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其仍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兴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雷艳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李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