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张志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巧,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先,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上诉人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上诉人吴玉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玉先于202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玉先、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先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玉先、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吴玉先负担150元,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雷艳珍
审 判 员 潘才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亮
书 记 员 王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