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年份: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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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詹店镇昌达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濮路红旗区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相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沭阳县沂涛镇马学华农资门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二圩村于西组。
经营者:马学华。
上诉人河南省豫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沭阳县沂涛镇马学华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豫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省豫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豫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焕君
书 记 员 王 燚